第一條為加強教學管理,營造良好的學風、考風,維護本院各類考試的嚴肅有序,現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号)精神,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本院在籍的本科生。
第三條院教務科是考試違規認定的職能部門,學生工作部門是考試違規處理的職能部門,各系承擔協助配合職責。
第四條凡在由國家組織的考試中違規的,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五條在本院組織的考試(含考查、考試、技評、達标等)中違規的,不論是否受益均取消其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六條考試違規主要包括違紀和作弊。
第七條考生在考試中出現下列行為的,為考試違紀,給予警告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三)在考場或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四)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第八條考生在考試中出現下列行為的,為考試違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做手勢的;
(二)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三)影響考場秩序,幹擾監考人員正常工作的;
(四)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五)其他違規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九條考生在考試中出現下列行為的,為考試作弊,給予記過處分:
(一)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
(三)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四)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五)未經監考老師允許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第十條考生在考試中出現下列行為的,為考試作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二)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的。
第十一條考生在考試中出現下列行為的,為考試作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考試前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考卷樣張或竊取涉及答案内容的;
(二)代人考試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三)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四)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經查實屬合謀的;
(五)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
(六)其它違規行為性質特别嚴重的。
第十二條凡因考試原因,學生對監考教師無理取鬧、粗野動武,或威脅、行兇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觸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處理程序:
(一)監考教師應當場如實填寫學生考試違規情況說明書并報主考審核,在違規學生簽字确認後報教務處或研究生處;學生因故不能在情況說明書上簽字或拒絕簽字時,不影響處分生效,由監考教師簽字,并注明本人未簽字原因。
(二)教務科根據本辦法提出事實認定結果,報送學生工作部門核準,學生工作部門按照《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學生違紀處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教務科負責事實認定結果的解釋,學生工作部門負責處理結果的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經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